從來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如果有人和你說只是借用你的銀行卡取錢、幫助轉賬就可以輕松賺錢,你會心動嗎?那如果這種行為會讓你面臨著牢獄之災,你還會心動嗎?近期,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中,就有這樣一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
2022年小李(化名)在大學畢業之后一直在家備考研究生考試,小李在備考期間偶爾在網上尋找兼職聯系到上線“王帥”。在“王帥”的指示下,小李使用手機APP將其銀行卡提高額度,“王帥”稱只要用小李的銀行卡取出現金以后就可以給其4000元好處費,后“王帥”指示小李與上線見面。小李為分得好處,明知上線使用其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在上線和其余三名男子帶領下,使用小李自己的銀行卡在銀行柜臺提現13萬元、30萬元。隨即小李等人前往下一地點計劃取現36 萬元,因銀行卡資金凍結而中止,“王帥”并未將承諾的好處費交給小李。第二天小李收到銀行短信稱自己銀行卡涉詐。犯罪嫌疑人小李使用其銀行卡共計支取、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共計43萬元,被凍結36.999萬元。該院以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批準逮捕。
那么,為什么小李只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幫人取錢就涉嫌犯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什么有人提供銀行卡給他人就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要如何區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罪都是上游犯罪的幫助犯且不能事前通謀,對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但是兩罪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首先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不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的內容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對于資金的具體性質以及銷贓的數額是明確知道的,而幫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明知的內容是他人實施的是網絡犯罪但是對于犯罪的具體內容并不知情。
其次是資金結算的性質不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算的資金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幫信罪結算的資金往往是犯罪的經營性資金,如賭資,交易流水等,并不必然要求是犯罪所得。
最后,如果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提供銀行卡并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等幫助,可以幫信罪論處。在本案中,小李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仍提供銀行卡并代為取現,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察官提醒:在校學生以及初入社會的人員要提高防范意識和辨別能力,尤其是在尋找網絡兼職的,在選擇工作的時候,要千萬警惕不需要努力工作就有高額回報的兼職,不要上當,避免掉入違法犯罪的陷阱,成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人”。
來源: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