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巡回檢察中發現,各地存在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不能按時(每三個月)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等堵點問題。
為確保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走深走實,解答實踐困惑、打通堵點問題、杜絕“紙面服刑”,省檢察院與省司法廳、省衛健委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運城市鹽湖區、稷山縣等市縣實地調研。在摸清現狀、剖析原因的基礎上,今年8月份,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健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病情復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9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見》從明確病情復查指定醫院范圍、嚴格病情復查工作機制、規范病情復查審核程序、加強檢察監督等4個方面,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全面規定。在指定醫院方面,在原來24家省政府指定醫院的基礎上,再增加117家縣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作為病情復查可選擇醫院,解決了因地處偏遠、行動不便等原因導致病情復查難的現實問題;在規范病情復查、審核方面,要求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與指定醫院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如專人對接病情復查工作、兩名副高以上醫師審核出具意見等。 《意見》專門強調要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如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病情復查、延長復查期限時,應當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病情復查審核工作。檢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與社區矯正機構共同組織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復查等。